設置辦法

Establishment Procedures

2025年5月28日第9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促進醫學倫理相關事項,特依照本院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,設置「醫學倫理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本會),並訂定「天主教輔仁大學附設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本會之任務如下: 一、研議醫學倫理規範事項。 二、促進醫學倫理教育事項。 三、促進醫事人員執業倫理事項。 四、審議特定醫療行為事項。 五、舉薦、評議醫德卓著事蹟事項。 六、其他有關醫學倫理事項。
第三條組成及任期: 一、本會置委員七至十五人,由院長為主任委員,使命副院長為副主任委員,其餘委員應遴聘醫學、倫理、法律專家學者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,其中院外委員應達五分之二以上;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三分之一。委員任期為一年,連聘得連任。* 二、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,由主任委員指派,承主任委員之命,處理日常事務。執行秘書得由委員兼任。 三、本會委員任期一年,連聘得連任之,如遇委員出缺,由主任委員指派遞補,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。 四、本會得因應實際業務之需要,設若干工作小組,並提名具相關領域專長人員為小組成員,報請院長聘任之。各工作小組應定期向本會彙報工作工作概況或會議決議執行情形。 *依衛福部訂頒: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。
第四條本會每季召開一次會議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,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,由副主任委員或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。如會議提案與單位業務相關,該單位務必派員列席委員會。
第五條本會審議醫學倫理等事項,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先行調查研究提供參考,必要時得列席提供諮詢。
第六條本會會議,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。委員應親自出席,不得代理。出席委員應包含醫院外之委員一人以上,始得開會;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,正反意見同數時,由主席裁決之。* *依衛福部訂頒: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第七條第四、五項規定。
第七條會議前,其議案應先陳主席核准後,始得列入議程討論。
第八條本會會議紀錄應陳報院長核定後執行。
第九條本會得依作業需要設若干小組,執行臨床倫理相關之教育訓練、政策制定、個案諮詢及審查等業務。小組由主任委員指派召集人,並提名具國內外相關領域專長人員為小組成員,報請院長聘任之。
第十條本會會務由人文關懷處辦理。
第十一條本委員會會議紀錄應陳報院長核定後執行。
第十二條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施行。修正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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